程序性制裁理论
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和程序价值的进一步凸显,程序的独立价值已经 得到了普遍认可。但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在刑事诉讼中违反法律程序 的现象十分严重,现行的司法体系却对这种违法行为缺乏必要的制约及制裁机制。由此,一些学 者开始关注对程序性违法后果问题的研究,程序性制裁理论由此产生。 王敏远从违反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的角度论证了程序性意义上的法律后果的内涵,即是指违 反诉讼程序的行为及其结果,在诉讼程序上不予认可,或予以撤销、或应予否定、或应予补充、 修正的法律规定。陈瑞华则明确提出了“程序性制裁”的理论。程序性制裁即 是指警察、检察官、法官违反法律程序所要承受的一种程序性法律后果。运用模式分析的方法, 结合两大法系典型的程序性制裁制度,他概括出五种程序性制裁模式:即程序性制裁的五种制裁 模式包括: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诉讼终止制度、撤销原判制度、诉讼行为无效制度及解除羁押制 度。在此基础上,他还对程序性制裁理论的体系进行了建构:包括程序性违法、程序性制裁、程 序性裁判、程序性辩护、程序性上诉、宪法性救济等问题。 程序性制裁理论拓展了刑事诉讼法学的学术版图,对弘扬程序价值、强化程序刚性、维护公 民的宪法性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程序性制裁理论还为发现、认定刑讯逼供等程序性违法 行为、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供了明确具体的程序保障,对司法实践发挥着重要的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