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体系的创新

在架构我国民法典的体系之时首先要采纳德国的潘德克顿模式,以法律关系的要素作为构建 民法典体系的骨架,将民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在总则中确立主体、行为、客体制度, 分则则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为线索展开,包括人格权、身份权、继承权、物权、债权、 知识产权。相较于典型的潘德克顿式,我国民法典体系的要点是:首先,采纳民商合一的 立法体例。制定一部民法典将其统一适用于各种商事活动,不再单独制定一部商法典。第二,增 加独立的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并将知识产权有限地纳人民法典。人格权与侵权责任独立成 编,民法典应或者规定知识产权的共同规则,或者仅在民事权利的客体中确认知识产权,并将不 宜在单行法中分散规定的共性规则通过纳入民法典的方式得到妥善规定。第三,体现人文主义精 妒的民法典分则排列。人格权应当置于民事权利之首。物权应置于债权之前,毕竟物权是产生债 权的前提。侵权行为是对各种民事权益侵害的结果,所以侵权责任法应当置于各种权利之后。构 建科学的民法典体系,表征了我国民法学界学术启觉性、自主性的增强。不仅可以有效地推动中 国民法法典化的进程,合理地安排民法典的内容,而且必将催生世界民法文化的21世纪中国贡 献。 民法方法论的个体主义回归 民法学界主流逐步摆脱以阶级分析方法为代表的整体主义方法论,开始主动向个体主义方法 论回归。个体主义方法论,也称为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以个人作为学科分析的基点或基本研究 单元,从而通过对单个人行为的分析展开该学科的一般原理及规律性问题。个体 主义方法论在私法研究中的基础地位可以通过私法的个人主义价值基础得到证成,私法的个人主. 义价值基础决定了私法的研究方法必然也是一种个人主义方法。明晰私法的这一 方法论特质对于发挥个人主义价值观捍卫私法的生存空间与存续领地之功能具有极端的重要性。 与个人主义方法论相适应,私法旨在实现的正义是一种交换正义与程序正义,而不是分配正义与 结果正义,并且,私法用以评判交易主体之间交换行为正义性的标准乃是一种主观标准,而非客 观价值标准。以个体主义方法论作为分析私法制度的进路,私法必然要对私人主体、私人利益、 私人自治、自己责任、形式平等、交换正义、程序正义、主观价值论等予以特别的强调。 民法学回归个体主义方法论可以对以实质平等、实质正义为正当理由牺牲私人利益、私人自治的 迷障保持高度的警觉和敏锐的批判能力,进而有益于我国市民社会的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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